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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896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义县。(系刘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孟祥菊,系锦州市古塔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支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54号。负责人谭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越洋,系辽宁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系被告运营部业务管理室职员。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代理审判员  张福贵人民陪审员  郑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