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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筱芳、孔延芳与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筱芳,孔延芳,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孔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6行初21号原告孔筱芳。原告孔延芳。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泓斌、喻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吴维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姚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颜国庆,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孔云芳。委托代理人张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筱芳、孔延芳诉被告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孔云芳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孔筱芳、孔延芳于2017年8月24日以其和第三人孔云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筱芳、孔延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筱芳、孔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筱芳、孔延芳负担。审 判 长  周长丽审 判 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秦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爱军书 记 员  周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