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雪峰与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雪峰,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范雪峰,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范雪峰申请执行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