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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17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广清高速公路以西石井街庆丰收费站西侧。法定代表人:陈家派。委托代理人:覃福州,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海,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刘海向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占有使用费3000元、管理费6985元以及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的公摊电费360元公摊水费180元,以上费用共计10525元。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刘海负担63元。2017年5月8日,广州锦东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刘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案的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可,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1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旭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