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熊培与重庆坤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培,重庆坤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182号原告:熊培,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坤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99289425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中段5号附1-13、1-14、1-15。法定代表人:高涛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培与被告重庆坤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熊培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培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坤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培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熊培负担。审判员 邢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