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国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某某,刘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国某某,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朝阳社区服务小区*组。被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团山子乡远大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团山子乡远大村。国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3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93629.7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某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现按照该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07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