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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岩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岩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302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霞,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岩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炒面胡同33号14号楼B1层013室。法定代表人:李岩。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岩浆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廉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