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凯诉被告温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温国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007号原告:王凯,男,现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温国成,男,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王凯诉被告温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凯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国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 判 员 董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