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戴四元、舒荣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戴四元,舒荣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71号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文霞,系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友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戴四元,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舒荣奇,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戴四元、舒荣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