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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与包都日本达来、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包都日本达来,李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578号原告: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经营者:张立中,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保开公路北侧、西段。。被告:包都日本达来,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建华,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退休教师。原告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都日本达来、李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庆丰园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泽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