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牛林与席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林,席亚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2887号原告:牛林,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生,干部,住渭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国栋,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亚平,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生,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安定区火车站建材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馗,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林与被告席亚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席亚平向牛林返还不当得利50000元,赔偿损失10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牛林的朋友刘建平因资金周转向牛林借款,牛林遂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县支行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借给刘建平使用。刘建平于2016年9月18日在定西市清源镇王亚平经销部使用该信用卡套现30000元,于2016年10月24日、29日从卡号为62×××89的帐户向牛林62×××17信用卡转帐付款20000元、10000元;2016年11月4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39999元,2016年12月1日向62×××17信用卡现金还款40000元;2016年12月5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34910元、2016年12月11日在定西××安定区丰银建材批发部套现10060元,2017年1月10日向62×××17信用卡现金还款49000元、ATM转帐1000元;2017年1月11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50626元、2017年1月13日在定西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支付医疗费3000元,2017年2月13日向62×××17信用卡ATM转帐12000元、3月6日现金还款38700元;2017年3月7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50050元,2017年4月10日向62×××17信用卡转帐49700元、现金还款1042元;2017年4月11日在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2017年5月5日向62×××17信用卡转帐49698元、现金还款552元;2017年5月8日在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2017年6月5日向62×××17信用卡转帐50000元。席亚平于2017年6月6日擅自持刘建平借用牛林的62×××17信用卡在其经营的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刘建平于2017年6月7日5时许因病去世,牛林遂向刘建平妻子索要借给其丈夫的62×××17信用卡,称该卡遗留在席亚平处。后牛林要求席亚平归还该款,席亚平以其刷卡套现系刘建平欠他钱为由不予偿还,牛林于2017年7月8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渭源县支行偿还了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元。席亚平辩称:本案法律关系不属于不当得利,是转委托或转代理关系,理由是:1、牛林与刘建平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牛林将其信用卡给刘建平支取。2、席亚平与刘建平之间也形成借贷关系,2017年2月12日席亚平借给刘建平15000元,同年3月5日刘建平将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交给席亚平,应刘建平要求,3月6日席亚平代替刘建平向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现金还款38700元,刘建平将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交给席亚平,通过透支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席亚平借款53700元,故席亚平支取信用卡有合法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牛林的朋友刘建平因资金周转向牛林借款,牛林遂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县支行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借给刘建平使用。刘建平于2016年9月18日在定西市清源镇王亚平经销部使用该信用卡套现30000元,于2016年10月24日、29日从卡号为62×××89的帐户向牛林62×××17信用卡转帐付款20000元、10000元;2016年11月4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39999元,2016年12月1日向62×××17信用卡现金还款40000元;2016年12月5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34910元、2016年12月11日在定西××安定区丰银建材批发部套现10060元,2017年1月10日向62×××17信用卡现金还款49000元、ATM转帐1000元;2017年1月11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50626元、2017年1月13日在定西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支付医疗费3000元,2017年2月13日向62×××17信用卡ATM转帐12000元、3月6日现金还款38700元;2017年3月7日在安定区创新采暖设备销售店套现50050元,2017年4月10日向62×××17信用卡转帐49700元、现金还款1042元;2017年4月11日在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2017年5月5日向62×××17信用卡转帐49698元、现金还款552元;2017年5月8日在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2017年6月5日向62×××17信用卡转帐50000元。席亚平于2017年6月6日擅自持刘建平借用牛林的62×××17信用卡在其经营的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用于偿还刘建平在。刘建平于2017年6月7日5时许因病去世,牛林遂向刘建平妻子索要借给其丈夫的62×××17信用卡,称该卡遗留在席亚平处。后牛林要求席亚平归还该款,席亚平以其刷卡套现系刘建平欠他钱为由不予偿还。牛林于2017年7月8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渭源县支行偿还了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元,并将该卡注销。牛林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对账单18张,音频资料光盘1张,拟证明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农历5月12日)持原告所有的卡号为62×××17的信用卡在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套取现金50000元的事实;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凭单原件1张,拟证明因被告擅自套取原告卡号为62×××17的现金50000元导致原告于2017年7月8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归还51050元的事实。席亚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与刘建平的短信截图2张,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1张,拟证明2017年2月12日刘建平向被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2、刘建平与被告的短信截图2张,银行存取款业务单2张,拟证明2017年3月6日刘建平向被告借款38700元的事实;3、短信截图5张,银行存取业务单1张,拟证明2017年4月10日应刘建平要求,被告向62×××17信用卡转账49700元、现金还款1042元的事实;4、银行存取业务单1张,绿卡通交易明细2张,拟证明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向刘建平向62×××17现金还款552元,2017年5月5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尾号为4417的信用卡还款49698元及2017年6月5日手机转账还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席亚平对牛林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牛林对席亚平所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席亚平于2017年6月6日擅自持刘建平借用牛林的卡号为62×××17信用卡在其经营的定西××安定区恒晟净水设备经销处套现50000元,用于偿还刘建平向其借款50000元,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造成牛林损失,应当返还牛林。关于席亚平不属于不当得利,是转委托或转代理关系的辩解,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席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牛林不当得利50000元。二、驳回牛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8元,由席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凤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