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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玉银与王建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银,王建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727号原告李玉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军,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森,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负责人曹鸿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5号。负责人骆公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海,公司员工。原告李玉银诉被告王建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