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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何学财与何学龙、马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学财,何学龙,马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民初3902号原告:何学财,男,回族,生于1988年6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个体户,现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铁西村*号变。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何学龙,男,回族,生于1994年5月15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何家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马晓梅,女,回族,生于1990年12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黄铎堡镇何家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何学财诉被告何学龙、马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学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学龙、马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31日,二被告因归还银行贷款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暂时无钱为由一推再推,至今未清偿。被告何学龙、马晓梅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质证。本院根据庭审及证据审查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学龙、马晓梅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21日,被告何学龙、马晓梅向原告何学财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21日。后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推诿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何学龙、马晓梅向原告何学财借款3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佐证,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二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何学龙、马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学财偿还借款30000元。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学龙、马晓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利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