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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催32号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6461077D。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浪,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后于公示催告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旻昊审判员  张世勇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宗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