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催32号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76461077D。法定代表人:刘树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浪,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本院受理后于公示催告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恩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旻昊审判员 张世勇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宗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