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龚海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龚海宏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61号原告:王文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内经营姊妹三下锅餐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祚江,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告:龚海宏,男,1992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武陵源分公司内经营馨心缘时尚餐厅,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原告王文强与被告龚海宏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王文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文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文强负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