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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与陶彦霖、陈朝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陶彦霖,陈朝晖,李欣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537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住址: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662957493L负责人张丹,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云波,男,系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宽波,男,系该支行行长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陶彦霖(曾用名陶鸣凤),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被告陈朝晖,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被告李欣瑛(曾用名李兴瑛),女,1972年5月20日生,彝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诉被告陶彦霖、陈朝晖、李欣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袁熙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陶彦霖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长袁熙单、人民陪审员魏正永、包昌礼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9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2元,由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袁熙单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人民陪审员  包昌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余书 记 员  程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