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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树清与赵老堂、汪卫平、张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清,赵老堂,汪卫平,张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清,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兴师路100号附01号。被执行人赵老堂,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得勒村委会平地村5号。被执行人汪卫平,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新庄科村委会箐口村36号。被执行人张马俊,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五龙乡五龙电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树清与被执行人赵老堂、汪卫平、张马俊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6)云032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已将查询到的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但查封的房产还需时间评估拍卖;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还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云0323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玉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