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剑雄与吴杰斌、柳石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雄,吴杰斌,柳石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5553号原告:王剑雄,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杰斌,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柳石茂,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王剑雄与被告吴杰斌、柳石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王剑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王剑雄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剑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王剑雄负担。审 判 长 陈建霞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郭爱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缪志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