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白玉珍与王青华、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珍,王青华,张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656号原告:白玉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青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小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白玉珍诉被告王青华、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布仁巴雅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珍、被告王青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以来,二被告向我借款三次,本金合计178000元,借款后二被告结了部分利息,但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现本息合计已达29373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每元每月0.02元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被告王青华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本金,我已经给付原告2014年11月23日之前的利息,现在经济状况困难,不想再给付利息。被告张小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以来,被告王青华、张小梅向原告白玉珍借款三次,本金合计178000元,借款后二被告分两次给原告结算了利息,利息已结算到2014年11月23日,但本金178000元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王青华与被告张小梅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三枚以及原告白玉珍、被告王青华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所欠债务及利息。原告告主张的利率符合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青华、张小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白玉珍借款本金1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4日起按每元每月0.02元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5元,减半收取的2853元,该收取的2853元及保全费1988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鞠 雪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