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3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松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杨洪臣,杨松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3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负责人:唐俏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洪臣,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松妮,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洪臣、杨松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松妮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松妮的银行存款50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