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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任杰、葛玉影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杰,葛玉影,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71号原告:任杰,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葛玉影,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杰、葛玉影与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杰、葛玉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杰、葛玉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杰、葛玉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杰、葛玉影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