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毛楚铭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毛楚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毛楚铭,男,汉族。毛楚铭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复议告知函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034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毛楚铭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浙江省司法厅投诉要求调查、处罚缪竑甫律师,并对浙江省司法厅作出的浙司信[2015]12号《投诉事项答复函》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浙江省司法厅投诉的行为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信访事项,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出被诉[2015]司复函8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属于对信访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项“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对浙江省司法厅的答复函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进而据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毛楚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毛楚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