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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942号罪犯赵伟,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00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伟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帝00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履行财产刑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临泉县宋集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