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檀东平、俞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东平,俞锦,苏惠,俞标,俞岩泰,王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檀东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俞锦,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苏惠,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俞标,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俞岩泰,男,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王振香,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檀东平与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俞岩泰、王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8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俞岩泰、王振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俞岩泰、王振香的财产,除了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俞锦、苏惠、俞标、俞岩泰、王振香工资(另案提取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