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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云燕、邵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燕,邵俊,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云燕,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邵俊,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解放大道万松园路口创世纪广场B单元28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宏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云燕、邵俊与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454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根据申请执行人刘云燕、邵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 帆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304号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刘云燕、邵俊被执行人:武汉东升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审批。方红斌2017-8-24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