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瑞龙与李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龙,李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303号原告:徐瑞龙,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李清松,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徐瑞龙与被告李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徐瑞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瑞龙以欲与李清松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瑞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瑞龙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