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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贵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3刑初188号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祯,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初中文化,肥城市边家院镇赵吕村农民,山东中化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20时31分左右,被告人张贵祯酒后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东一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贵祯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5mg/100ml。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贵祯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贵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张贵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贵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贵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盖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