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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57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慧,张风兰,刘波,白雪,孙兆国,杜德彬,张海燕,刘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科,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行柳园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慧,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风兰,女,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白雪,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兆国,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杜德彬,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聊城市车管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海燕,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精诚税务师事务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瑞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海燕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