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奚海洋与瞿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海洋,瞿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67号原告奚海洋,男,汉族,1994年6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瞿永强,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奚海洋诉被告瞿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海洋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瞿永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奚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海洋撤回对被告瞿永强的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奚海洋承担。审判员 隗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语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