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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奚海洋与瞿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海洋,瞿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967号原告奚海洋,男,汉族,1994年6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瞿永强,女,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奚海洋诉被告瞿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海洋以双方愿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瞿永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奚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海洋撤回对被告瞿永强的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奚海洋承担。审判员 隗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语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