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建新与孙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武行,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707号申请执行人孙武行,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0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新银行存款4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