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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1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华,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赢家动力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19611号原告:赵玉华,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农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汝川,董事长。被告:北京赢家动力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3号商业楼5幢一层-50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诉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赢家动力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华撤回对被告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赢家动力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赵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