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某诉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10号原告:吉某,男,生于1984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温某某,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20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3元,减半收取1546.5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审判员 孙向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