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守义与周福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义,周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张守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周福贵,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01)公经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工资外,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福贵20**年5月至2017年5月工资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