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6219胡元平与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平,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219号申请执行人:胡元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道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元平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鹰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交接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已自行交接履行完毕而撤回执行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6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洪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