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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永军、常永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永军,常永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民终15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永军,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刘付梅,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永军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永耀,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上诉人潘永军因与被上诉人常永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潘永军、刘付梅(系潘永军之妻)租赁常永耀、王黎明(系常永耀之妻)位于河南省杞县振兴街门面房85号南面一间,年租金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元整),自2015年5月7号起至2017年8月7号止,潘永军、刘付梅共欠缴两年零三个月房屋租金共计33750元(大写: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二、潘永军、刘付梅承诺自2018年3月16号起,每月16日向常永耀、王黎明支付拖欠租金1000元(大写:壹千元整)现金直至支付完上述拖欠的全部租金33750元(大写:叁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为止。三、在支付上述拖欠租金期间,若潘永军、刘付梅收入增加,常永耀、王黎明同意潘永军、刘付梅一次性支付下余拖欠租金。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用按照一审决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潘永军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自学审 判 员  张 震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