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号君逸大厦裙楼*层1-C、1-D。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少纯,男,1966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埔尾片区。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柯少纯、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柯少纯、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上述四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便于对四被执行人涉及的系列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