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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浦江佳泰家纺有限公司,郑跃灵,朱和清,朱杰,郑彩云,郑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209017。法定代表人张辉。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经济开发区金垒大道2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01192。法定代表人郑跃灵。被执行人浙江浦江佳泰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星碧大道7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70506。法定代表人郑彩云。被执行人郑跃灵,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朱和清,男,1957年7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朱杰,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郑彩云,女,1967年1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郑雷,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冠腾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一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