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郭法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郭法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518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该社理事长。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书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法振,男,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南省振兴种苗有限公司、郭法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丰园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