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上与被执行人云南源富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上,云南源富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丁上。委托代理人谭义坤、郑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源富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33号上达中心六楼奥能能源。法定代表人田凤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上与被执行人云南源富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源富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云南源富能源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王 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