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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瑞荣、王高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瑞荣,王高宏,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瑞荣,男,1960年4月1日出生,住湖州市安吉县。被执行人:王高宏,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晓墅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7140-7。法定代表人:王高宏。申请执行人梁瑞荣与被执行人王高宏、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瑞荣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高宏、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013735元(含诉讼费873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瑞荣尚有债权101373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王高宏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桂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