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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8056胡越与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越,曾榕榕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056号原告:胡越,男,199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曾榕榕,女,199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原告胡越与被告曾榕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胡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