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903刘亚东与无锡大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无锡大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903号原告:刘亚东,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之彧、袁昊旭,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大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笋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成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东与被告锡大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曹冯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亚东撤回起诉。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亚东负担。审审判员 高益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维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