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韦增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增福,李杰,黄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842号申请人:韦增福,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创,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杰,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被申请人:黄艳春,女,1985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增福诉被申请人李杰、黄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增福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杰、黄艳春名下价值185541元的财产,并提供一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51103046020170000036)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杰、黄艳春名下价值185541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和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全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