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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民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与陇南市武都区众诚养殖专业合作社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陇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辖4号原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某,武都区区长。被告:陇某。住所地:武都区城关镇监狱劳改农场(现吉石坝物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任某。原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诉被告陇某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诉称,2008年10月15日,甘肃省武都两水农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水农场)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及用工合同》,约定将两水农场地处一监区一分队13亩耕地出租给被告修建养鸡场,每亩每年1500元,租赁期限:5年,价格三年内基本不变,五年期满再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另行商定。合同还约定因政策性因素,两水农场有权终止合同。后双方又于2009年7月1日再次签订了《土地租赁及用工合同》。因被告租赁的该宗土地,地处吉石坝新区建设规划范围内,于2013年10月土地权属由甘肃省武都两水农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双方并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协议书,对土地交割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由武都区人民政府承继权利义务。2013年10月31日到期后,被告既没有腾退地上附着物,也没有及时归还土地,仍然无权占有该宗土地。2009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一直拖欠租金,催要后仍未支付,后在原告下达通知后被告也没有及时搬离。故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于2009年7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及用工合同》;2、判令被告搬离2008年10月15日所租用的已经到期的13亩土地和2009年7月1日所租用的45.3亩土地,清空所有地上附着物,将土地归还原告使用;3、判令被告���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土地租金259612.5元;4、起诉之日至实际将土地交付原告使用之日的利息按每年每亩1500元计算;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的原告为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涉案的租赁土地在当地政府的功能定位上为城市物流片区、城市居住功能新区。该案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在本辖区属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反诉标的超过了原审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革审判员  梁永德审判员  谢自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