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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建育与方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育,方文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01号原告:卢建育,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子塔,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文军,男,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原告卢建育诉被告方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登记立案后,原告卢建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育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建育负担。审 判 长  劳灿辉审 判 员  彭景威人民陪审员  陈钻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青婷书 记 员  林泽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