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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99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素青与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曾金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青,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曾金堤,郭志雄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970号之二原告:王素青,女,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松,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224单元。法定代表人:范新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隆,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金堤,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第三人:郭志雄,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仪,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素青与被告曾金堤、厦门逸华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郭志雄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素青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素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素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素青负担。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