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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谭玉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3刑初49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玉轩,女,1986年12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土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侠、贺星。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玉轩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8月间,被害人张某1和其朋友房某、张某2等人想做格尔木的一个盐池工程,但是因为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参与该工程。期间,被害人张某1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谭玉轩,被告人谭玉轩告诉被害人整个盐池工程都由其出资,并向被害人出示了其和孙勇关于盐池公司的合同和她借给孙勇一个亿的欠条,用于取信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张某1信任后,被告人谭玉轩以分割盐池工程给被害人做为由,问被害人要300万。2013年9月12日,被害人张某1将100万通过转账方式转至被告人谭玉轩账户。后被告人谭玉轩又以要投资大型光伏电站、高速路等项目,会带被害人张某1一起做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替其归还陈某1欠款15万。并以帮被害人张某1要回购车定金不需缴纳违约金为由,领取被害人购车定金289285元据为己有。以送给被害人张某1海湖新区一套住房需要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16000元。后因被害人多次索要,被告人谭玉轩向被害人出具一张145万元的借条,并以一辆JEEP车抵50万元交给被害人,归还15万元现金。2、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谭玉轩以要了解格尔木的富美钾肥公司为由,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孙某,被告人谭玉轩向被害人出示其投资修建盐田的合同,为进一步取得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谭玉轩通过给被害人手机充小额话费的方式,将其提前将手机名称更改为95533的余额短信向被害人出示,被害人孙某看到三十多亿元余额的显示后,向被告人谭玉轩询问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被告人谭玉轩编造了自己母亲是替XXX总理家人管理企业并给自己遗留巨额遗产的谎言,并提出让被害人协助其办理遗产事宜,许诺借给被害人一千万资金、投资参与各种工程。被害人孙某信以为真,在2013年12月至案发前,为被告人谭玉轩的各种开支承担费用。购买各类首饰,支付购车款60万元等。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谭玉轩住处扣押各类首饰、银行卡、现金4000元等物品并随案移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为被告人谭玉轩购买的部分首饰价格合计价值人民币:24318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谭玉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巨额资产投资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2984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谭玉轩辩解称:其与张某1是借款关系,且已经归还了部分借款;其与孙某是恋爱关系,其没有欺骗他们,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玉轩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与孙某的交往是基于感情。其与张某1是借款关系,且其在努力归还,故谭玉轩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7、8月间,被害人张某1和其朋友房某、张某2等人想做格尔木的一个盐池工程,但是因为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参与该工程。期间,张某1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谭玉轩,谭玉轩告诉张某1整个盐池工程都由其出资,并向张某1出示了其和孙勇关于盐池公司的合同和她借给孙勇一亿元的欠条,用于取信张某1。在取得张某1信任后,谭玉轩以分割盐池工程给张某1做为由,向张某1索要人民币300万元。2013年9月12日,张某1将人民币100万通过转账方式转至谭玉轩账户。后谭玉轩又以要投资大型光伏电站、高速路等项目,会带张某1一起做为由,诱骗张某1替其归还欠陈某1人民币15万。并以帮张某1要回购车定金不需缴纳违约金为由,代张某1领取购车定金人民币289285元后,据为己有。以送给张某1海湖新区一套住房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张某1人民币16000元。后因张某1多次索要,谭玉轩给张某1出具了一张145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并以一辆JEEP车抵50万元交给张某1,另归还张某1人民币17万元。2、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谭玉轩以要了解格尔木的富美钾肥公司为由,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孙某,谭玉轩向孙某出示了其投资修建盐田的合同,为进一步取得孙某的信任,谭玉轩通过给孙某手机充小额话费的方式,并将提前更改为95533的余额短信向孙某出示,孙某看到短信余额为三十多亿元的显示后,向谭玉轩询问资金来源及合法性,谭玉轩编造了其母亲是替XXX总理家人管理企业并给其遗留巨额遗产的谎言,并提出让孙某协助其办理遗产事宜,许诺借给孙某1000万资金,投资参与各种工程。孙某信以为真,在2013年12月至案发前,为谭玉轩的各种开支承担费用。购买各类首饰,支付购车款等共60余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谭玉轩住处扣押各类首饰、银行卡、人民币4000元等物品并随案移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为被告人谭玉轩购买的部分首饰价格合计价值人民币:2431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1.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013年12月30日,经朋友蒋某介绍认识了谭玉轩,谭玉轩说母亲留下了几十亿的财产给她,她想在青海做点事,希望能跟其合作,为了骗取其的信任,给其看了一份她收购湖北的一家复合肥厂的价值三千万元的合同,说是富美钾肥公司的老板孙勇介绍给她的,这三千万她都已经支付了的事实;证实谭玉轩为了取信于其,用她的手机(139XXXX****)给其的手机(139XXXX****)充了50元的话费,过了一会儿其的手机收到了充值50元话费成功的短信,同时她的手机也收到了消费成功的银行提醒消息,她将余额短信拿给其看,其看见她的手机短信余额是三十多亿元人民币,发消息的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事实;证实谭玉轩说她的爷爷是移动公司的书记,她的姨夫是甘肃地矿的副局长,曾经XXX在甘肃的时候给XXX当过秘书,将她母亲介绍给了XXX的亲人,替温家人管理这些企业时,挣了很多资金,谭玉轩还给其看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概是她的母亲牛素云和一个叫素馨红的人因为在温家工作多年,分得三十亿元,她的那三十多亿都是从这里出来的的事实;证实还给还给其看了一摞银行国债券的彩色复印件,面值加了一下有三十多亿元,国债券面值都是4900万元的事实;证实骗取其信任后其先后给谭玉轩买了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铂金手链、一枚铂金戒指、欧米茄的手表及奥迪汽车的事实。证实直到2014年7月份其不再相信谭玉轩能给其借钱和跟其合作的事情,于是经过多次向她索要,在2014年7月10日,其和谭玉轩共同列了一份退还清单,清单中手表、钻戒等首饰一共是120多万元,当天向其归还了手表、钻戒等首饰,承诺2014年7月20日归还汽车,但她后来也没有及时归还汽车,经过其多方打听才得知谭玉轩在2014年7月4日将其买给她的奥迪TTS轿车典当给了海湖新区一家典当公司的事实。2.被害人张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8月底或9月份,房某告诉其和麻万扬说,有一个姓谭的女老板想要拿下孙勇的盐池项目,问其和麻万扬想不想做,如果想做就找这个姓谭的女老板,其和麻万扬答应一起做这个盐池工程,于是2013年8月底或9月份的一天,在青海宾馆一楼的茶艺里,其和麻万扬跟谭玉轩见了面。谭玉轩问其想不想做这个工程,其和麻万扬说愿意,其和麻万扬问谭玉轩这个盐池工程孙勇自己的资金也不足,问她怎么接,谭玉轩告诉其说,不用其管资金的事情,孙勇的这个盐池工程的所需的资金都由她来付,其只需要做工程的事实;证实2013年9月初的一天,谭玉轩给其和房某、张某2、陈某1、麻万扬几个人看了她和孙勇的关于盐田工程项目的合同,和一张她借给孙勇一个亿后孙勇打给她的欠条,并且给其看了孙勇借她一亿元的时候做的一些担保的手续,其就相信了谭玉轩,打算跟她一起做盐池工程,谭玉轩说如果要做这个工程就先给她打300万元,她就会将她跟孙勇签订的格尔木盐池工程分割成几块后交给其做,其在2013年9月12日直接将100万元钱转账给了谭玉轩的个人银行名下,过了十几天,谭玉轩说她决定不做孙勇的盐池工程了,其就提出让她还其交给她的工程款,谭玉轩就说她母亲在去格尔木的路上有一个大型的光伏电站,让其跟着她一起做这个光伏产业的电器和水泥路等工程的事实;证实谭玉轩说青海省政府给了她三条高速公路,将近1000公里长,让其跟她一起做,其推荐朋友胡泽兵来管理修高速公路的这些事情,在这段时间谭玉轩让其帮还了欠别人的15万元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又说她母亲在西宁市的一块地皮,8000万元卖给了别人开发,她从这个开发商手中要了这个开发商之前在海湖新区开发的六套房子,说打算给其六人每人送一套,但是每个人要交1.6万元的房屋产权办理手续,其就交了1.6万元给谭玉轩的事实;证实2013年8、9月份的时候,其在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一家卖车的店定了一台宝马X5和一台丰田霸道,并交了28.9万元的订金,谭玉轩说认识这家车行的人,她说可以帮我要回全额订金而且不需要交违约金,于是其就让她帮忙拿回28.9万元的订金的事实;证实其在等谭玉轩所说的高速公路工程的时候,一直逼谭玉轩还其的钱,谭玉轩就在2014年1月3日,给其打了一张一共145万元的欠条给的事实;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谭玉轩和其在张某2家里的时候,谭玉轩给其看她的手机上的银行余额短信,上面的余额是一亿七千多万元的事实;证实谭玉轩说这是她母亲留给她的零花钱,又通过交话费的方法给其看了消费余额的信息,其相信谭玉轩确实很有钱。2014年4月份的时候,其就写了一份委托谭玉轩代替其去车行取订金的委托书给谭玉轩,过了两个月左右,其问她有没有将我买车的订金收回来,她说已经收回来了,说过几天给钱,但一直没给的事实;证实因为其一直催谭玉轩还给其钱,2014年5月13日,谭玉轩将她名下的一辆JEEP牧马人(×××)以50万元的价格抵账给了其,这之后直到2016年春节前,谭玉轩陆陆续续给其还了17万元的事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房某的证言,证实自己通过马胜荣认识谭玉轩,听马胜荣介绍谭玉轩有2个多亿资金,而且谭玉轩给其和张某2看了手机短信,显示余额1亿多元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称其母亲很有钱,称人民公园后面有一个小区是她母亲盖得,她母亲已经去世,妹妹在美国上学,所有财产都留给她了,证实谭玉轩拿出一张孙勇打给她借她一个亿的欠条给其看,所以大家都相信她有钱,证实其给她买首饰、衣物共花了4万余元的事实;证实为了跟着她干工程,她又直接要,就给她买了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给其送了一个价值200元的女式包和一个自行车的事实。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与谭玉轩系夫妻关系,证实其现在住的房子是谭玉轩的,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谭玉轩的名字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没有正式的工作,父亲去世了,母亲改嫁了,她是跟爷爷奶奶长大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的爷爷是邮电局的退休职工,家庭条件一般的事实;证实以前听谭玉轩说和她妈妈有联系,近五年没听她提过的事实;证实其和谭玉轩认识以来,没有见过其母亲,也没有和她母亲通过电话的事实;证实其和谭玉轩感情不好,谭玉轩经常不回家,谭玉轩在外面干什么其不清楚的事实;证实2013年至2015年间,谭玉轩共问其借过12万钱,还了7、8万,其余的都没有还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和孙某生了一个女儿,现由其抚养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用其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其不知情也不同意的事实。3.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谭某1与谭玉轩是爷孙关系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的父亲是自己的大儿子,1986年在谭玉轩出生前因公去世,谭玉轩的母亲叫牛艳玲,牛艳玲在谭玉轩出生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离开家了,从此没有与家里联系过,也不知道她在哪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是自己带大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的事实;证实谭玉轩与王某1在2010年结婚,谭玉轩在2014年生下一个女儿的事实;证实其每个月平均要给谭玉轩三千至四千元钱的事实;证实其与牛艳玲联系过两次,一次是1987年为了给谭玉轩上户口,第二次是牛艳玲主动联系其将抚恤金全部留给谭玉轩的事实。4.证人金福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孙某认识谭玉轩,当时孙某带着谭玉轩找到其,说要办一个投资公司,谭玉轩说她投资10个亿,谭玉轩占90%的股份,孙某占10%,给其1%作为法律顾问,其当时起草了公司章程等文件,证实因为谭玉轩说给其的股份和孙某的股份共1亿元是借给他们的,后面钱要还给她,于是其拒绝接受这1%的股份,并重新起草了协议的事实;证实因为各种原因他们也没有签协议的事实。证实后来谭玉轩聘请其做其私人法律顾问,答应给其30万年薪,后来谭玉轩和孙某谈各种投资,谭玉轩还答应借给孙某两千万的事实;证实其为此拟了两次借款协议,还给谭玉轩和王某1夫妇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告诉其她给孙某生了一对双胞胎。2014年年底,谭玉轩和孙某闹僵了,二人找到其,谭玉轩拿着一堆孙某给她买的首饰,让其列了一份清单,将这些东西当其面还给孙某的事实;证实2015年8月,谭玉轩找到其说她又给孙某生了两个男孩双胞胎,他们关系恶化了希望自己从中调解,其没有答应的事实;证实2015年11月,谭玉轩找到其,以90万雇其当法律顾问,但是一直没有给其钱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没有正式工作,经济收入其不清楚,平时吃饭挺大方,听她讲,他爷爷是电信传输局的党委书记,已经退休了,丈夫叫王某1,是飞行员的事实;证实后来听孙某说谭玉轩还给孙某的首饰被谭玉轩用假的玉镯换回去了的事实。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孙某是20多年的朋友,其在江苏省泰州市经营宝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该公司法人的事实;证实2014年春节在孙某的吩咐下,其在泰州接待了谭玉轩的事实,期间,谭玉轩说方中华是她干爹,她小姨是方中华的情人,还称和温总理家关系特别好的事实;证实谭玉轩为证明她有钱,主动给其看她的手机短信,其看到建行发的余额显示有几百个亿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提出看其的公司并提出要出5个亿和其合作,其提出将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卖给她,再借她2000万,她答应后,其对公司的资产做了评估,但是她答应的钱一直不能到位,且谭玉轩用各种推脱,一直到2015年9月,其被谭玉轩叫到西宁但是都没有拿到钱,其已经不相信她了,但是她偶尔还会给自己发短信说准备好钱了,但其没有理会的事实。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某系朋友关系,其自2015年2月份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国际部总经理,2015年2月份之前5年时间一直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东支行的行长的事实;证实谭玉轩于2014年5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开户,但并未成功存钱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给王某2、马经理和孙某看了消费后的95533发来的余额短信,余额显示为三十六亿七千多万元的事实。7.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1日和其表姐在西宁市胜利路开了一家建宁茶艺,2014年1月20日左右其将股份提出回到福建老家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是通过其认识的孙某的事实;证实其认识谭玉轩后,她说要买几百份茶叶,但是因为她一直没有交定金,因此也么有买过茶叶的事实;证实有一天谭玉轩让其和娜娜陪她在银龙酒店住了两三天,期间总有一些做工程的人来找谭玉轩的事实;证实有两三个做工程的老板陪着谭玉轩和我们在王府井逛,给她买了两个钻戒的事实;证实后来其将孙某介绍给谭玉轩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向其展示过其巨额财产的事实。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在青海格尔木市的煤矿做土石方工程,是工程总负责人的事实;证实其通过一名姓陈的朋友认识谭玉轩,说谭玉轩是富二代有钱,其将谭玉轩介绍给房某的事实;证实是通过谭玉轩的手机短信的银行卡余额进行验资,其从一开始就不太相信她,谭玉轩给其看过一条银行余额短信,说她继承了她母亲的遗产的事实;证实其从没看见谭玉轩有什么具体的工程,其调查过谭玉轩的家庭背景发现其没有特别之处并没有资产的事实;证实其将调查的结果告诉房某他们了,但是他们不相信的事实。9.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谭玉轩的姑姑,谭玉轩的母亲牛艳玲出生于1963年,当时在家的时候没有工作,后来生完谭玉轩十几天就离开了,从此在没有联系过的事实;证实其父亲谭某1每个月的工资都给了谭玉轩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没有正式工作和显赫的家世的事实;证实谭玉轩跟家里亲戚的关系不太好的事实;证实其兄弟姐妹家的情况都差不多的事实。10.证人谭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谭玉轩的姑姑的事实;证实和谭玉轩关系不好,基本上不来往,曾有亲戚问其谭玉轩是不是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被分配到中国驻加拿大使馆,但其不清楚这件事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的母亲生下她就离开了,和家里没有联系的事实。1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青海省循化县谢铜金矿公司的法人兼总经理的事实;证实是通过孙某认识的谭玉轩,谭玉轩后来主动找到自己,说她有钱要投资矿山,谭玉轩将银行存款凭条的照片展示给自己看,一张农行的余额显示20多亿元,一张建行的余额显示17亿多元的事实;证实2016年1月8日谭玉轩是带着公司副总的老婆去存钱的,各存了100元,所以自己相信是真的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告诉其给孙某生了两次双胞胎,孙某不负责任,她将孙某给她的首饰都还给孙某了,还给其看了一张收条,还说要给孙某2000万,让自己问问孙某的态度的事实;证实因为其想跟她合作,所以第二天约了孙某,结果孙某告诉自己谭玉轩是骗人的,让自己不要相信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和其签过金矿合同但因为公司没有注册好合同并未实行的事实;证实谭玉轩通过银行余额短信向其展示了其有巨额存款,谭玉轩告诉其她母亲以前跟XXX的老婆一起做珠宝生意留了很多遗产,说她妹妹在美国读书,她老公王某1是海航公司的飞行员的事实。1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行长助理兼中国工商银行城西支行行长的事实;证实孙某将谭玉轩介绍给其认识并洽谈了理财业务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多次说要进行存款最终只办了一张普通的储蓄卡的事实;证实其看到过谭玉轩手机上的银行余额短信,看到过手机中银行存款凭条的照片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向其说过其母亲在甘肃、新疆作很大的生意,和省市领导有关系的事实。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开了一家叫天骢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文化设计、书画拍卖的事实;证实通过孙某认识的谭玉轩,谭玉轩曾在其的店里给其看过手机中银行卡的余额通知短信有十几亿或者三十几亿的余额的事实;证实谭玉轩与其谈过很多交易但最终没有达成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向其展示过很多张银行定期存款单,纸质和银行的普通存款单差不多大小,是中国建设银行的,每张金额500万元,同样的单子有二十张左右的事实。14.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实牛艳玲是其的妹妹的事实;证实牛艳玲大约1985年与西宁的谭成海结婚一年不到,谭成海因公去世,牛艳玲生了一个女儿的事实;证实牛艳玲后来回到甘肃自学考入张家口技校后分配至西北探矿机械厂,1991年与平凉市的刘森林结婚,1996年牛艳玲和刘森林搬到连云港居住至今的事实;证实牛某1没听说过牛艳玲在北京X**家里做过保姆的事实。15.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当村委会干部时知道村里有一个女子叫牛艳玲是甘肃人,后嫁到青海西宁,听说牛艳玲的老公被电打死了的事实,证实牛艳玲的哥哥叫牛艳杰,证实牛艳玲离开后再没回来过的事实。1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张某1认识的谭玉轩,当时是因为其和张某1要在盐湖开发工程,想签订谭玉轩手上的工程,最终也没有签下工程的事实;证实张某1替谭玉轩给其还过钱,是通过转账还的,张某1替谭玉轩还钱是因为谭玉轩答应给张某1弄一个高速公路的工程干的事实。17.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谭玉轩被关押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女监305室,和其同一个监室的事实;证实人谭玉轩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与人交流方面都非常正常,没有不正常的地方的事实。1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谭玉轩被关押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女监305室,和其同一个监室,其是305室的组长的事实;证实其和谭玉轩交流很正常,思维清晰,没有什么精神方面的异常的事实。19.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谭玉轩被关押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女监305室,和其同一个监室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没有什么精神方面的问题,谭玉轩是个非常聪明的人,平时总是吹牛说大话,不遵守监所的规章制度,在监所中说自己很有钱很有背景的事实。2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谭玉轩被关押在西宁市第二看守所女监305室,和其玲同一个监室的事实;证实谭玉轩生活中非常正常,比一般人聪明有心机,故意在监所其他人面前装有精神病的事实;证实谭玉轩告诉其他同监室的人不要认罪,不要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事实;证实谭玉轩说自己很有钱很有背景的事实;证实谭玉轩曾问其把眼角膜弄破算不算重大疾病,可不可以从看守所出去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谭玉轩的供述,证实其有两部手机和两个电话号码,其通过用其中一个139XXXX****的号给孙某等人手机充小额话费,该号码收到真实的消费信息后通过编辑,将余额更改为几十亿元后,再将编辑过的信息发送到其的另一部已将139XXXX****的号码标记为95533的号码为133XXXX****的手机上,将更改的余额短信给孙某等人看,让他们看到短信余额为三十多亿元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法物)字[2016]371号鉴定文书鉴定:谭瑾熙与孙某和谭玉轩间符合生物学亲子关系。2.青海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1450号鉴定文书鉴定:被鉴定人谭玉轩既往患有精神障碍,实施的危害行为未受到精神障碍的影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青海省价格认证中心青价认定字[2016]11号鉴定文书鉴定:孙某给谭玉轩的首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3180元,谭玉轩给孙某的手镯等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050元的事实。。(五)其他证据1.搜查、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03月9日在王某1的见证下,侦查机关对谭玉轩在城中区新城大道168号9号楼2单元501室进行搜查,并对现场发现的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的事实。2.谭玉轩开户信息及清单,证实被告人谭玉轩名下账户情况;证实2013年9月12月,张某1通过卡号×××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被告人谭玉轩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的银行卡转账100万元的事实;证实2013年10月24日,谭玉轩通过×××的银行卡给张某1卡号×××的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14年6月30日,谭玉轩通过其卡号为×××的账户给张某1转款5000元,同年7月2日,通过同一账户给张某1转款100000元的事实。3.购车记录凭证,证实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谭玉轩在金岛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得奥迪1984CC轿车汽油型4座TTCS2.0T一辆,花费60万元的事实;证实被告人谭玉轩在鸿雁汽车销售公司购得牧马人四门版3604CCWRANGLER越野车一辆,花费44万元的事实。4.购买手表交易明细,证实西宁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相关交易明细只保留最近三个月数据,财务相关交易单据只保留最近一年单据,故无法提供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半年期交易明细。5.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唐卡制作协议,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青海万熙投资公司文件,遗嘱、离婚协议书,证实侦查机关从泰宏律师事务所调取了被告人谭玉轩聘用金福后让其起草的相关文件的事实。6.查询反馈函,青海省工商出具额函,证实经查询没有以被告人谭玉轩的名字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7.接受证据清单1,证实侦查机关从张某1处调取证据情况。(1)汽车销售合同证实张某1在青海泰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丰田兰德酷路泽4.0汽车一辆,成交价77万元,订金5万元,首付款239285元的事实。(2)承包合同、证实被告人谭玉轩与张某1拟定青海省格尔木市团结湖镁盐矿利用卤水盐田土石方施工承包合同,并未签字的事实;(3)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某1通过网上银行从卡号×××的卡中给被告人谭玉轩卡号×××的卡汇款100万元的事实;证实2013年9月11日张某1从卡号×××的银行卡转支15万元给陈某1卡号×××的银行卡事实,8.接受证据清单2,证实侦查机关从孙某处调取相关材料情况,(1)银行流水账单,证实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的银行卡于2014年2月13日-17日在王府井消费情况,在金岛汽车公司消费40万元;孙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463758******1548的银行卡于2014年1月19日-2月22日在王府井、泰州、金岛汽车公司消费情况,证实在金岛消费20完元的事实。(2)承诺书,证实2015年11月5日孙某出具的承诺书显示谭玉轩愿意支付孙某1千万元作为封口费的事实,2014年12月13日,谭玉轩出具的愿意给孙某1个亿的事实,2014年7月14日出具的承诺证实谭玉轩愿意在当月20日之前归还孙某给其购买的奥迪车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9.接收证据清单3,证实侦查机关从张某1处调取相关材料的事实。(1)用车抵还欠款协议,证实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谭玉轩用×××车一台抵还欠张某1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2)借条,证实2014年1月3日,被告人谭玉轩给张某1写了145万元的借条。10.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将从被告人谭玉轩处查扣的首饰拍照后组织被害人孙某进行辨认,在38张照片中孙某认出1、7、10、19、20、25、28、30、31号照片中的物品是其为谭玉轩购买的事实。11.银行保险柜使用情况,证实被告人谭玉轩在中国工商银行城东支行先后5次开启保险柜的事实。1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谭玉轩与王某1登记结婚的事实。13.谭玉轩住院治疗就诊记录,证实被告人谭玉轩患病就诊的事实。14.房屋所有权存根,证实侦查机关从不动产中心调取了谭玉轩及其亲属名下的房产情况,证实谭玉轩名下房产一处,位于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68号9号楼2单元251室的事实。1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谭某1与谭玉轩是爷孙关系,谭玉轩的曾用名是谭怀英的事实。16.谭成海婚姻登记记录,证实谭成海与牛彦林于198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牛彦林现在的姓名是牛艳玲的事实。1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玉轩其母亲真实姓名为牛艳玲(女,汉族,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为一名普通下岗职工。18.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3月10日公安人员在西宁市城中区新城大道168号9号楼2单元251室内,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谭玉轩传唤至城中区刑侦大队接受讯问的情况。19.不起诉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谭玉轩于2014年8月14日被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20.电子数据鉴定,证实被害人孙某向侦查机关提供其和谭玉轩联系的手机和卡,用于提取相关信息,侦查机关对三部手机及卡提取并备份的事实。2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谭玉轩的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玉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拥有巨额资产想与他人合作投资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2846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但指控数额有误,应予更正。被告人谭玉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与孙某的交往是基于感情。其与张某1是借款关系,且其在努力归还,故谭玉轩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玉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物证光盘四张、银行卡七张、U盘四个、手机一部、字画(假)一幅及其他相关书证留作证据保存;随案移送的谭玉轩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住院病历、出院证、身份证、笔记本电脑一台、照相机一部、会员卡五张、卡包一个、医保卡二张、钥匙四把、百岁锁一个、钢笔一支,银质儿童手镯三只发还被告人谭玉轩;随案移送的蝴蝶型首饰三件套、镶嵌透明晶体戒指三枚、铂金戒指二枚、黄色金属手链一条、手表一块、银色镶嵌透明晶体物手镯一只发还被害人孙某。三、责令被告人谭玉轩退赔被害人张某1、孙某人民币1385285万元。扣押的人民币4000元及其他物品发还被害人张某1、孙某(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云海审 判 员  雷 林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