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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辖终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欧冠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欧冠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辖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法定代表人:罗城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冠丽,女,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冠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11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惠州市腾辉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因本案涉及群体诉讼,影响较大,为公正审理,应当将本案移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特依法提出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群体诉讼,影响较大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工商登记显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惠阳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瑞  南审 判 员 龚    敏代理审判员 许  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林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