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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履娇、邱泉建等与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履娇,邱泉建,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974号原告:钟履娇,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建(原告钟履娇丈夫),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邱泉建,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广忠,职务:总经理。原告钟履娇、邱泉建与被告始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钟履娇、邱泉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履娇、邱泉建以给双方已经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履娇、邱泉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原告钟履娇、邱泉建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