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张瑞彪、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张瑞彪,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76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明珠大道60号世纪精华大酒店。负责人田维强,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骥,系兴业银行职工。被告张瑞彪,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府谷县。被告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新区中汇家园。法定代表人苏乃杯,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与被告张瑞彪、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撤回对被告张瑞彪、陕西铭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承担。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刚刚